公司能要求離職員工承擔工作服制作費用嗎?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穿著工作服,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要求離職員工承擔工作服費,甚至某些用人單位更以不為離職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為由要挾離職員工承擔工作服費用。請問:公司能要求離職職工承擔工作服制作費用嗎?
案例
年1月,林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用工合同,期限為3年。到2017年1月期滿后,林先生跟公司提出了離職申請,但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卻被公司要求需按40%交納工作服折舊費用并進行工作服回收,折舊費用總計是1440元。如林先生不交折舊費,公司就不辦檔案轉移等離職手續。
濟南服裝加工廠http://www.zhenghe7.com/林先生稱,入職時公司給自己訂制了一整套工作服,包括春夏秋冬四季總共10多件,去年8月公司重新定做工作服,到手時是去年11月。新工作服確實使用不到一年,按公司相關規定,工作服使用不足一年的離職需歸還工作服,并且交納工作服折損費,可即便如此林先生認為這部分費用也是不合理的。
對此,公司人事經理說,公司的服裝分為勞動保護服和工作服兩類,勞動保護服包括安全帽、夜光衣以及防砸鞋等,這些都是為員工們免費提供的,不收取折舊費。而工作服每件都是為員工量身定做的,是有一定成本的。公司人事經理還說,這種做法也是全國同行業一些通用的做法。
律師說法
根據《勞動法》及《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以及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例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護服、工作手套等)。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需要穿著工作服或使用相關勞動防護用品,那么該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屬于工作中應當具備的勞動條件,提供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并不需要使用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但用人單位為了提升企業形象和展示企業文化內涵而要求勞動者穿著工作服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勞動者穿著工作服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要求并且勞動者穿著工作服有利于用人單位的宣傳,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效益,因此,工作服的制作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本案中,無論是工作所需還是為了提升企業形象,公司要求員工穿著工作服,該工作服的制作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工作服的折損費于法無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本案中,如林先生不交工作服折舊費,公司就不為其辦理檔案轉移等離職手續的行為已違反了上述規定,林先生有權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進行改正。